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91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无为县无城家得福超市西大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无城家得福超市西大街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1166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注册号330600000085398(1/1)。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瑾瑾,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无为县无城家得福超市西大街店,注册地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一中科技馆门面房无为一中科技馆门面房,注册号341422600213948,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翟秀华,女,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无城镇巢无路看守所宿舍403室,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6910163963。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兵,该超市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无为县无城家得福超市西大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以和被告无为县无城家得福超市西大街店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 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安文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