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3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美训盗窃罪一案再审申请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湘03刑申6号刘美训:你为自己犯盗窃罪一案,对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07)湘法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07)潭中刑终字第231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一、二审法院认定我犯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复查认为,你、刘卫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你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刘卫海盗窃数额巨大,均构成盗窃罪。你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又故意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你申诉称:“原一、二审法院认定我犯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查,你的申诉理由与本院复查查明的事实不符,其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一、二审刑事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