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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4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卜某与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某,王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4民初1493号原告:卜某,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王某,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卜某诉被告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卜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卜某诉称,一、要求被告给付施工费6000元。二、诉讼费及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被告雇佣原告在其承揽的工程(在林西镇冬不冷和河沿挖土方)处施工,工程完工后,被告未给付施工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7年1月26日为原告出具6000元欠据一枚,此款至今未付。被告王某未答辩。本院认为,2016年7月,被告雇佣原告在其承揽的工程(在林西镇冬不冷和河沿挖土方)处施工,工程完工后,被告未给付施工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7年1月26日为原告出具6000元欠据一枚,此款至今未付。被告应承担给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立即给付原告卜某劳务费6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邮寄送达费40元,原、被告各负担2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海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