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富蕴恒盛铍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富蕴恒盛铍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3民催3号申请人:富蕴恒盛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富蕴县喀拉通克铜镍矿。法定代表人:朱文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永林,男,该公司销售员。申请人富蕴恒盛铍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1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4月28日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富蕴恒盛铍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号码3130005140868786、票面金额为20000元、出票人为陕西华星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陕西华星电子开发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北京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6年10月13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4月1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富蕴恒盛铍业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富蕴恒盛铍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 萍审判员 王 旭审判员 惠海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