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登稳与郓城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登稳,郓城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725行初7号原告陈登稳,男,汉族,1959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郓城县国土资源局,所在地郓城县临城路西段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725004493316P。法定代表人高传祥,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泽华,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登稳诉被告郓城县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郓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7日向被告郓城县国土资源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登稳诉称:原告承包本村5.4亩土地,被陈坡乡人民政府违法改变土地用途,让他人建设房屋,原告申请被告郓城县国土资源局进行查处,被告分别作出了郓国土资函(2016)23号《关于陈坡乡政府承包土地整改的函》、郓国土资(罚)字2015第3-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郓国土资(罚)字2016第3-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相对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权利救济,也没有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照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将处罚决定移交法院强制执行,但时至今日仍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移交法院强制执行,其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请求法院:1、依法判令郓城县国土资源局限期将郓国土资函(2016)23号《关于陈坡乡政府承包土地整改的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依法判令郓城县国土资源局限期将郓国土资(罚)字2015第3-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依法判令郓城县国土资源局限期将郓国土资(罚)字2016第3-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郓城县国土资源局辩称:1、郓城县国土资源局限期将郓国土资(罚)字2015第3-17号行政处罚决定和郓国土资(罚)字2016第3-02号行政处罚决定所涉及的土地性质是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人是陈坡村民委员会,陈登稳不是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和所有权人,对案件不具有行政起诉权,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请求法院驳回起诉。2、郓城县国土资源局已履行了行政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本院认为,1、郓城县国土资源局郓国土资函(2016)23号《关于陈坡乡政府承包土地整改的函》是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行为,也没有具体的可执行内容,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行政机关实施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拆权作出了明确的授权。2013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拆除违法建筑发布(2013)法释5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3、行政机关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是都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郓城县国土资源局郓国土资(罚)字2015第3-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郓国土资(罚)字2016第3-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采取何种执行措施,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是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是应起诉人陈登稳的申请而履行的法定职责,人民法院也不能以司法权替代行政权判决国土资源部门将案件移送到法院,由法院来强制执行。综上,原告陈登稳的诉请,不是行政诉讼法调整的权限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登稳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风格审 判 员 王鸿斌人民陪审员 张纯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昌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