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1民初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宝珍、刘慧斌等与河北恒泰农业种植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珍,刘慧斌,河北恒泰农业种植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1民初1472号原告刘宝珍,男,1948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涿鹿县。原告刘慧斌,男,1969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涿鹿县。委托代理人翟文,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恒泰农业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涿鹿县涿鹿镇北小庄村。法定代表人武全宝,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庆泽,河北宝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刘宝珍、刘慧斌诉被告河北恒泰农业种植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宝珍、刘慧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宝珍、刘慧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550元,撤诉减半收取为7527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郝悦民审 判 员 殷向晖人民陪审员 王玉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申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