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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7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民事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227执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甘肃省徽县。被执行人刘某,女,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甘肃省徽县。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徽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了8000元执行款,本调解书确定的2017年应给付的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2015)徽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2017年应给付的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