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7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民事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227执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甘肃省徽县。被执行人刘某,女,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甘肃省徽县。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徽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了8000元执行款,本调解书确定的2017年应给付的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2015)徽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2017年应给付的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