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敏、郑冬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敏,郑冬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12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敏,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爱萍,福建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冬燕,女,199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应文(系上诉人胞兄),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芳紊,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敏因与被上诉人郑冬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8民初3071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8民初3071号民事判决存在基本情况未查清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8民初30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200元,退还上诉人林敏。审判长 卢秋华审判员 郑乐影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丽梅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