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2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任志霞与兰小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志霞,兰小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2484号原告:任志霞,女,1979年6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兰小军,男,1982年1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志霞与被告兰小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志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邱艳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 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