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仝文州、武广宇、西安诚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张玲、张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仝文州,武广宇,西安诚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张玲,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6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116号。负责人:赵政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仝文州,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武广宇,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西安诚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诚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白南路118号5幢1单元10112室。法定代表人:武广宇,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玲,女,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张涛,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仝文州、武广宇、西安诚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张玲、张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张涛名下房产一套,短时间内暂无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侯剑莉执行员 常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谊-2-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