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5执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银川军浩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军浩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1391号申请执行人银川军浩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夏冬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法定代表人俞延钢,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银川军浩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94737.27元,执行费834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均被多家法院冻结,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立军代理审判员 李凯源代理审判员 齐帅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康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