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6民初3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太原火凤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山西时代赢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火凤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山西时代赢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6民初3156号原告:太原火凤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创升大厦C28,组织机构代码74107XXXX。法定代表人:杨建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强,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时代赢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五一路77号铜锣湾国际公寓A座13层08号。法定代表人:贾晓牧,总经理。原告太原火凤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时代赢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原火凤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建光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西时代赢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太原火凤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户外广告费60000元,赔偿原告违约金、滞纳金21000元、律师费6000元,合计87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10日,原、被告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总金额为70000元,于2014年7月最后5个工作日被告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但是被告一直拖延支付广告费,经原告多次催要,于2015年11月5日签订《备忘录》,约定还款期限及金额,后被告支付了原告10000元,至今仍欠原告广告费60000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山西时代赢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户外广告发布合同》,2、《备忘录》,3、律师费发票和《委托代理合同》。原告当庭提交证据原件,经核实以上证据均和证据原件一致,且上述证据盖有各方当事人的公章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名,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都予以认定。经上述认证,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10日,原、被告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总金额为70000元,于2014年7月最后5个工作日被告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如被告逾期支付广告费,被告须按所欠款项每日千分之五向原告支付滞纳金,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损失时,违约方除向守约方赔偿全部损失(包含无过错方因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合理支出)外,另须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原被告与山西益众广告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签订了《备忘录》,约定了原被告之间的还款期限及金额,之后被告支付了原告10000元,尚欠原告广告费6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原被告和山西益众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备忘录》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各方应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的户外广告发布,被告只支付了原告10000元,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制作广告费60000元。另外,《户外广告发布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为合同总金额70000元的10%,滞纳金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但是按上述约定计算,远超出原告的实际损失,原告主张按合同总价70000元的30%支付违约金、滞纳金21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此外,《户外广告发布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包含律师代理费的损失,被告没有按时向原告支付户外广告费构成违约,并且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律师费发票和《委托代理合同》的律师费支付凭证,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律师费6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西时代赢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太原火凤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费60000元;二、被告山西时代赢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太原火凤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滞纳金21000元及律师代理费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6元由被告山西时代赢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京山人民陪审员 任亚婷人民陪审员 郝燕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姚旭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