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2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韦汉汉与桂兵、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汉汉,桂兵,孙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1038号原告:韦汉汉,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桂兵,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孙云,女,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汉汉诉被告桂兵、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闻 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