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82执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范彬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82执1082号被执行人范彬,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6)皖1282刑初8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范彬发出执行案件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范彬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罚金5000元,负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范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范彬银行存款5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吕晓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