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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民辖终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四川浓韵商贸有限公司、东兴市檀香赏红古典红木家具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浓韵商贸有限公司,东兴市檀香赏红古典红木家具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民辖终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浓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候区长益路11号1栋3层40号。法定代表人宋清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兴市檀香赏红古典红木家具店,经营场所东兴市东盟国际商业中心**幢*楼。经营者林中彩。委托代理人黄荣军,广西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玺,广西云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四川浓韵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兴市檀香赏红古典红木家具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兴市人民法院(2017)桂0681民初2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四川浓韵商贸有限公司上诉称,被告住所地为四川省成都市武候区长益路11号3层40号,且案涉合同履行地亦在被告住所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市武候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东兴市檀香赏红古典红木家具店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涉合同签订地为广西东兴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四川浓韵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东兴市檀香赏红古典红木家具店签订的案涉合同第四条第三项第1项约定,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诉请东兴市人民法院裁决。故在双方发生争议时,东兴市檀香赏红古典红木家具店作为原告向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东兴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四川浓韵商贸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文星审判员  李元东审判员  唐光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秋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