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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范维财与范家胜、淮南市宏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维财,范家胜,淮南市宏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385号原告:范维财,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星,安徽皖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家胜,男,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淮南市宏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北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501906820。法定代表人:陈庆静,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范维财与被告范家胜、淮南市宏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范维财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庆贺撤诉。案件受理费89元,减半收取计44.5元,由原告范维财负担。审判员  吴少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丁 玉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