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民初1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蒲某某诉被告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某,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1982号原告:蒲某某,男,1973年4月28日生,汉族。被告: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天目山路七号东海创意中心20楼。法定代表人:林韵强。被告: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庆路1号麦尔斯财富广场16F。负责人:胡建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某某诉被告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乙 燕审判员 赵晓燕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毛颖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