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执异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盐山县崇德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蔡铁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山县崇德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蔡铁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5执异014号案外人张铁伟,男,1995年1月19日生,汉族,住盐山县。委托代理人张明星,男,1968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案外人张某。��定代理人张明星,男,1968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盐山县崇德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西环路。法定代表人张衡,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蔡铁刚,男,1970年8月11日生,汉族,祝盐山县。在本院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张明星、宋淑芬、张明亮、王爱红、盐山县双利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盐山县崇德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明星、卢树森、张树程借款合同纠纷、蔡铁刚与张明星、宋淑芬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案外人张铁伟、张某对本院(2015)盐执字第690号、(2016)冀0902执406号、(2016)冀0925执1016/1067号、(2017)冀0925执223号执行案件查封张铁玉名下的盐土国用字第083号土地及土地范围内地上建筑物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进行了审查,并于2017年5月2日举行了听证,案外人张铁伟的委托代理人及案外人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明星、申请执行人盐山县崇德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张衡、申请执行人蔡铁刚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张铁伟、张某称,申请执行人盐山县崇德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明星、卢树森借款合同纠纷及盐山县崇德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明星、卢树森张树程借款合同纠纷二案、蔡铁刚与张明星、宋淑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盐山县人民法院查封并拍卖案外人张铁伟、张某继承胞兄张铁玉名下的盐土国用字第083号土地及土地范围内地上建筑物。案外人张铁伟、张某认为,该宗土地上建筑物系张铁玉生前名下个人财产,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及第二顺序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基础上,案外人兄妹合法继承该财产且与各申请执行人之间无任何债务纠纷,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案外人的财产确属错误。故应依法解除盐土国用字第083号土地及土地范围内地上建筑物的查封。申请执行人盐山县崇德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蔡铁刚称,异议人所提异议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张明星之子张铁玉名下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应驳回异议人的申请。本院查明,在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张明星、宋淑芬、张明亮、王爱红、盐山县双利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的申请,保全查封查封了盐土国用2010字第082号、083号土地及该土地上的建筑物,进入执行程序后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年9月20日以(2016)冀0902执406号执行裁定书继续查封了上述财产。后该案委托本院执行,本院接受委托后以(2017)冀0925执223号执行案件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本金330万元;本院在执行(2015)盐执字第690号申请执行人蔡铁刚申请执行张明星宋淑芬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30日轮候查封了位于盐山县沧庆路西侧张明星名下盐土国用2010字第082号土地及该土地上的建筑物,该案执行标的为1278766元;本院在审理(2016)冀0925民初1143号盐山县崇德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明星、张树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及(2016)冀0925民初1144号盐山县崇德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明星、卢树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盐山县崇德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5月23日轮候查封了位于盐山县沧庆路西侧被执行人张明星名下盐土国用2010字第082号及其之子张铁玉名下083号土地及该土地上的建筑物;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以(2016)冀0925执1016号、1017号执行案件立案执行,二案执行标的额分别为本金1111980元、100万元。本院执行上述三案期间于2017年3月依法对上述查封的财产评估拍卖,在通知双方当事人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时,案外人张铁伟、张某以2010字第083号土地上建筑物系张铁玉生前名下个人财产,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及第二顺序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基础上,案外人兄妹合法继承该财产且与各申请执行人之间无任何债务纠纷,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案外人的财产确属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盐土国用字第083号土地及土地范围内地上建筑物的查封。位于盐山县沧庆路西侧2010年12月20日盐山县政府为被执行人张明星颁发的盐土国用2010字第082号土地(面积280平米)邻侧的一宗土地(面积266.35平米),盐山县政府同日为张明星之子张铁玉颁发了盐土国用2010字第083号土地使用权证,2010年12月2日被执行人张明星在盐山县住建局为以上二宗土���办理了用户分别为张明星、张铁玉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用地项目为商住办公楼;由被执行人经办2013年8月23日盐山县住建局为上述二宗土地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3年盐山县土地规划建设审批委员会以盐规审字(2013)号会议纪要同意张明星、张铁玉联建商业楼(占地面积546.35平米、总建筑面积3820平米);由被执行人经办2014年8月8日盐山县住建局为上述二宗土地颁发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异议人张明星与盐山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合同,由盐山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盐土国用2010字第082号、083号土地建设商业楼,2014年11月19日异议人张明星与施工方对该楼房工程进行验收后交付异议人张明星,2015年8月正式通过质检验收。在案外人张铁伟、张某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明星、宋淑芬、张明亮、王爱红、盐山县双利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异议听证期间,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已经裁定终结该案的执行。案外人张铁伟、张某同时撤回在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明星、宋淑芬、张明亮、王爱红、盐山县双利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异议申请。本院亦裁定予以准予撤回异议申请。另查明,案外人张铁伟、张某兄妹三人,其兄张铁玉于2010年7月15日因病去世,其父母为张明星、宋淑芬。2016年10月17日盐山县公证处对张铁玉名下遗产盐土国用2010字第083号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的继承进行了公证,第一顺序继承人张明星、宋淑芬及及第二顺序其他继承人放弃对该财产的继承,由本案的案外人张铁伟、张某二人继承。在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张明星、宋淑芬、张明亮、王爱红、盐山县双利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中做出(2014)新民初字第1276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张铁玉名下盐山县沧庆路西侧盐土国用2010字第083号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后,被执行人张明星、宋淑芬于2015年4月2日提出保全异议,认为张铁玉去世后对其遗产未进行分割及继承,且张铁玉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无债务关系要求解除查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认为在张铁玉去世后,张明星、宋淑芬为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当然取得继承该土地的权利并取得该土地的利益为由驳回其异议申请。本院认为,位于盐山县沧庆路西侧盐土国用2010字第083号土地盐山县人民政府为张铁玉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故张铁玉对该宗土地有合法使用权,张铁玉死亡后,由其父张明星经办,盐山县住建局办理了该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及施工许可证,被执行人张明星在此土地及盐土国用2010字第082号土地上联建商用办公楼,且张明星与建筑商已经对该楼验收交付使用。上述足以证明被执行人张明星夫妻在张铁玉去世后已经继承并占有、使用、管理张铁玉的遗产。2016年10月17日盐山县公证处对张铁玉名下遗产盐土国用2010字第083号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的继承的公证书晚于人民法院的查封,故不能排除人民法院的执行。鉴于盐土国用2010字第082号、083号土地上的建筑物不可分割,且本院执行涉及的查封财产均为轮候查封,其价值不经评估不能确定,变现后应优先满足首次查封案件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且该财产(楼房)不可分割,本院的查封措施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张铁伟、张某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付文庄审判员 黄北仑审判员 闫景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高玉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