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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1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侯福岐与张汝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福岐,张汝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1民初835号原告:侯福岐,男,汉族,住南宫市,委托代理人:侯双英,女,系侯福岐之妹,住南宫市。被告:张汝笑,男,汉族,住南宫市,侯福岐与张汝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侯福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侯福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侯福岐负担。审判员  赵长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孙金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