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1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侯福岐与张汝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福岐,张汝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1民初835号原告:侯福岐,男,汉族,住南宫市,委托代理人:侯双英,女,系侯福岐之妹,住南宫市。被告:张汝笑,男,汉族,住南宫市,侯福岐与张汝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侯福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侯福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侯福岐负担。审判员 赵长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孙金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