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924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民初70号原告紫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告中辰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中辰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4民初70号原告:紫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紫阳县城关镇环城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周礼伟,局长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强,陕西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智兵,男,陕西省紫阳县人,系紫阳县妇幼保健院院长,住紫阳县城关镇。被告:中辰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法定代表人:李久惠,总经理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前胜,四川天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学海,男,四川省开江县人,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原告紫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告中辰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紫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4月26日以双方纠纷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紫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紫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诉。案件受理费2,772元减半收取1,386元,由原告紫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担。审 判 长  李普生审 判 员  孙 华人民陪审员  景正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唐群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