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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1执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少博申请廖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少博,廖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1执1116号申请执行人李少博,男,汉族,1990年出生,住所地汨罗市建设局执法大队。被执行人廖磊,男,汉族,1990年出生,住所地汨罗市山塘社区。李少博申请廖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汨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681民初54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少博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汨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681民初545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凤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胥兴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