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282执5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5435无锡润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XX塑木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润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XX塑木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282执5435号申请执行人无锡润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利公司),住无锡市蠡园开发区06-4地块(滴翠路100号8号楼312室),机构代码:68530676-5法定代表人倪军,润利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同林(受润利公司的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XX塑木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住宜兴市高塍镇志泉村(滆湖路113号),机构代码:55251784-1法定代表人徐彬。申请执行人润利公司与被执行人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锡仲裁字第41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XX公司未能按期履行,润利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润利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润利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仲裁委员作出的(2015)锡仲裁字第418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丁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潘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