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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5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吴翊嘉、刘金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吴翊嘉,刘金华,吴永波,李露,陈建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5581号之一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花园路474-4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诉讼代表人:季毅,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季建峰、项丽娜,系该行职员。被告:吴翊嘉,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现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刘金华,女,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现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吴永波,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现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李露,女,198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云和县,现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陈建芬,女,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现住丽水市莲都区。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浙1102民初55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刘金华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碧水庭园67幢102室的房屋产权。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金华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碧水庭园67幢102室的房屋产权(保全价值计人民币550000元,权证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的查封。审 判 员 应建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蓝祖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