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118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3-09
案件名称
成都鸟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唐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鸟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11821号之一原告:成都鸟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创业路28号。法定代表人:张志涛。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成勇,男,汉族,1969年4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唐韬,男,汉族,1979年12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成都鸟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唐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成都鸟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其对被告唐韬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成都鸟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唐韬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鸟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计73元,由原告成都鸟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谢 菲人民陪审员 周开玉人民陪审员 叶碧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贺 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