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9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志平、常立婷与四川振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平,常立婷,四川振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9执96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平,女,195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申请执行人常立婷,女,198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被执行人四川振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银河北街3号,组织机构代码66028236-5。法定代表人向仲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志平、常立婷与被执行人四川振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9民初30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振御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78700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92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振御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该公司法人向仲生下落不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李志平、常立婷发出拟终结本次程序通知书,李志平、常立婷在规定时间内未书面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9执9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袁泽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