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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财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张华芹、张永见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华芹,张永见,张永涛,张小岗,青岛鼎钧运输有限公司,巨野赫安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财保83号申请人:张华芹,女,1962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申请人:张永见,男,1985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申请人:张永涛,男,1987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被申请人:张小岗,男,1985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昌邑市。被申请人:青岛鼎钧运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巨野赫安运输有限公司。申请人张华芹、张永见、张永涛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岛鼎钧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巨野赫安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RK5**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进行扣押。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青岛鼎钧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巨野赫安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RK5**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期限为2017年5月3日至2019年5月2日。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张华芹、张永见、张永涛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吕 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田润梅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鲁0702财保83号:申请人张华芹、张永见、张永涛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我院作出的(2017)鲁0702财保8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扣押被申请人青岛鼎钧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巨野赫安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RK5**挂号重���集装箱半挂车。附:民事裁定书一份。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二0一七年五月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