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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南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裕华支行与李岩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裕华支行,李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南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裕华支行。被申请执行人李岩。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裕华支行与李岩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南执字第32号查封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岩名下的位于保定市金昌东小区8-7-604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0200515876,现因双方已执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岩名下的位于保定市金昌东小区8-7-604号房产(产权证号02005158**)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许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舒铁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