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某、邓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邓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51号申请执���人:张某,女,汉族,1963年9月26日出生,住武邑县。被执行人:邓某,男,汉族,1965年2月3日出生,住武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邓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2民初330号民事调解书关于金钱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小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颉永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