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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某、邓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邓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51号申请执���人:张某,女,汉族,1963年9月26日出生,住武邑县。被执行人:邓某,男,汉族,1965年2月3日出生,住武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邓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2民初330号民事调解书关于金钱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小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颉永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