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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民初2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2398李坚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南通青年中路证券营业部证券交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坚,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南通青年中路证券营业部

案由

证券交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2398号原告:李坚,女,1964年8月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南通青年中路证券营业部,住所地南通市青年中路43号。主要负责人:张亚燕。原告李坚与被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南通青年中路证券营业部证券交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李坚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坚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坚撤诉。案件受理费578元,减半收取计289元,由李坚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 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徐修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