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民终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金红杰与宝地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红杰,锦州宝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民终2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红杰,女,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艳,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锦州宝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法定代表人:赵宝库,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卓,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金红杰因与被上诉人锦州宝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凌海区人民法院(2016)辽0703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红杰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金红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红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67元,由上诉人金红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卫东审判员 赖志勇审判员 赵洪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隋佳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