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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81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慧方、米宏诉被告潞城市万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方,米宏,潞城市万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81民初217号原告李慧方,男,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店上镇柳江沟村***号。委托代理人付一丹,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米宏,女,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襄垣县王桥镇郭庄村***号。委托代理人付一丹,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潞城市万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潞城市三中东侧回迁楼*栋*单元***室。法定代表人李静,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强,山西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慧方、米宏诉被告潞城市万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慧方、米宏于2017年5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李慧方、米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65元,减半收取2232.5元,由原告李慧方、米宏承担。审判长  张宇安审判员  安永亮审判员  赵雅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维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