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6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原告汪家其诉被告四川艺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家其,四川艺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6民初942号原告:汪家其,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尧斌,四川青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艺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二段66、68号。法定代表人:任朝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亮,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该公司员工。案由:承揽合同纠纷。原告汪家其诉被告四川艺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四川艺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家其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艺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家其撤诉。案件受理费888元,由原告汪家其承担(已预交)。审判员 江国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 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