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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庆阳市西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金凤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02执591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金凤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庆西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金凤英没有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凤英归还原告庆阳市西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元,以月利率10.096%承担自2011年6月24日至归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金凤英负担,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凤英于2017年4月10日归还本金及利息35000元。执行费358.25元,案件受理费550元,被执行人金凤英已交纳,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4)庆西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4)庆西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