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2执30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郑志、郑洪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志,郑洪光,王利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30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志男,男,199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郑洪光,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王利美(系被执行人郑洪光之妻),女,1979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志男与被执行人郑洪光、王利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302民初2370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郑洪光、王利美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负担相应的执行费用,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郑洪光、王利美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3月21日,本院依法作出(2016)闽0302执3070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洪光、王利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管理机构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郑洪光名下有坐落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太平居委会金福巷60弄10号房屋及其应份土地使用权【房产权证号:C2××54,土地证号:莆国用[2013]第J06279号】和坐落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东园西路758号兴安名城C区11号楼5梯1110、111**室房屋及其应份土地使用权【房产权证号:20××96】。经申请执行人郑志男申请,本院已将本案债权移送首先查封上述房地产的案件参与执行款分配。现被执行人郑洪光、王利美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郑志男。申请执行人郑志男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302民初237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晨执行员 黄志洪执行员 林锦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黄寒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