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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会来、李春会与被申请人杨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会来,李春会,杨岩,王会来,李春会,杨岩,王会来,李春会,杨岩,王会来,李春会,杨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214号申请人:王会来,男,1963年2月出生,汉族,住德城区德兴北路月秀家园1号楼2单元101号。申请人:李春会,女,1966年1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会来之妻。被申请人:杨岩,男,1990年3月出生,汉族,住德城区宋官屯镇后董村10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会来、李春会与被申请人杨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1221号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杨岩驾驶的鲁NES0**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胡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