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1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廖远平与张兴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远平,张兴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697号原告:廖远平,男,1978年3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张兴贵,男,1972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原告廖远平诉被告张兴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廖远平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廖远平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远平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廖远平承担。审判员 戴晓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程元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