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21财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谢修梅、刘学亮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修梅,刘学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财保27-1号申请人:谢修梅,女,195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委托代理人:陈光全,广东漠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学亮,男,198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申请人谢修梅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学亮驾驶的粤Q×××××号小客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提供案外人邓杰茜所有的粤Q×××××号车辆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刘学亮驾驶的粤Q×××××号小客车一辆,期限为一年(从2017年5月2日起至2018年5月1日止)。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谢修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程美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昌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