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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3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朱志华与郭家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华,郭家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3民初1391号原告:朱志华,男,汉族,1987年4月20日出生,住芜湖市弋江区。委托代理人:季敏,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家彩,男,汉族,1994年9月10日出生,住芜湖市弋江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文化路46号皖江电子商务中心办公楼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88561208T。负责人:边武,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志华与被告郭家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志华于2017年5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志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3元,由原告朱志华负担。审判员 肖 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周维丽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