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民申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23
案件名称
于恒武、孙加敏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于恒武,孙加敏,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下辛口村民委员会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申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于恒武,男,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西青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加敏,女,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西青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下辛口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下辛口村。主要负责人:孟繁强,该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于恒武、孙加敏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下辛口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下辛口村委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1民终2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于恒武、孙加敏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支持下辛口村委会诉请的主要依据是天津市示范小城镇建设相关批复文件规定和村民代表决议,然而该依据无法证实下辛口村委会的诉请应当得到支持。没有证据证明宅基地换房是农民自愿的行为,不能证实做到了100%的农民参与了讨论,不能证实95%以上的村民拥护且其他5%以下的农民不反对。没有下辛口村委会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申请材料的证据证明。没有村民会议材料,而村民代表决议没有村民会议授权,且没有证据证明村民代表实际人数及村民代表资格的真实性;《下辛口村示范镇建设村民还迁方案》的时间是2012年6月12、13日,但一、二审判决却错误认定该方案依据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作出的津发改城镇[2013]850号文件。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的还迁方案涉嫌伪造。故于恒武、孙加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二审法院已对本案作出生效判决,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对于恒武、孙加敏的再审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于恒武、孙加敏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韩 涛代理审判员 杨德润代理审判员 黎志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阿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