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民辖终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国强、靳会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国强,靳会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辖终1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强,男,195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靳会霞,女,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上诉人王国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2民初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国强上诉称,本案案由不是民间借贷纠纷,不应该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应适用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经常居住地是唐山市古冶区,古冶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当事人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还款付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为合同履行地,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在实体审理中进一步查证核实。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太山审 判 员 沈荣进代理审判员 李大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志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