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3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王新雨与海南优美内衣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雨,海南优美内衣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571号原告:王新雨,女,1991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被告:海南优美内衣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33号中华国际中心B座3403室。法定代表人:林瀛禄,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云华,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雨与被告海南优美内衣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雨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新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新雨负担。审判长 苏勇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马 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