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11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邹志开与林仁富、胡抗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志开,林仁富,胡抗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11执466号申请执行人邹志开,男,1978年6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林仁富,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胡抗美,男,1950年5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邹志开与被执行人林仁富、胡抗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株天法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胡抗美、林仁富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邹志开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金额22623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7)株天法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红审判员 刘晋强审判员 董海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谭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