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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民终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信阳九安昌平置业有限公司、谢文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信阳九安昌平置业有限公司,谢文福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信阳九安昌平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远志,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女,196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升,河南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谢文福(曾用名谢文富),男,汉族,1970年9月7日生,住河南省光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轩冉若妤,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信阳九安昌平置业有限公司(下称信阳九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文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6)豫1503民初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16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信阳九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升,被上诉人谢文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轩冉若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桥区人民法院(2016)豫1503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信阳九安昌平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余继田审 判 员  吴 斌代理审判员  王道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段凤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