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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4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程喜梅与刘亚洲、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喜梅,刘亚洲,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4137号原告程喜梅,女,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靳永光,濮阳市华龙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亚洲,男,199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原告程喜梅诉被告刘亚洲、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程喜梅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喜梅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喜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程喜梅负担。审判员  白翠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滑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