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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3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齐某与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3686号原告:齐某,女,1948年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退休职工,现住赤峰市。被告:高某,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原告齐某与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永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5月10日,被告向我借款80000元,并为我出具借据一枚,经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0000元。被告高某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交的借据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80000元的事实,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1年5月10日,被告高某向原告齐某借款8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被告高某向原告齐某借款8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齐某借款本金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梁永芳二0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顾亚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