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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周天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周天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执1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营业场所:福建省宁德市闽东东路10号(东海商务广场)2幢101、201、301、401号。负责人:余小强,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子瑜,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的职工。委托代理人:陈红军,福建东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天送,男,汉族,1975年4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执行人周天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的(2016)榕仲裁字第49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榕仲裁字第490号裁决由蕉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蕉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国斌审判员  张宗务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丽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