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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民初1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1608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姚建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姚建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1608号原告: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广石家园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20565181E。法定代表人:周华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小颖,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彦敏,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建才,男,1984年5月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庭公司)诉被告姚建才物业服务合同一案中,怡庭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怡庭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姚建才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怡庭公司撤回对被告姚建才的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6元,由怡庭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培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戈 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