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9民初5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缪东阳与陈月飞、王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东阳,陈月飞,王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5055号原告缪东阳,男,198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陈月飞,男,199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王国军,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缪东阳诉被告陈月飞、王国军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缪东阳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月飞、王国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东阳撤回对被告陈月飞、王国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缪东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吴钰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