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新翔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亿道化工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翔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亿道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205号申请执行人新翔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台中市。法定代表人王省惟。委托代理人章进,上海永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亿道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剑。上述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4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1,345.30美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文忠、陆卫国、章跃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证券、工商等财产及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走访了金山区龙胜东路XXX弄XXX号XXX室,并向该户内人员发送了传票。被执行人的员工张振玉来院表示,公司已不经营,且名下无财产,愿以个人名义支付执行款的一半来了结本案。申请人表示无法接受该方案。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出境报备。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6)沪0116民初442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文忠审判员 陆卫国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孙 强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