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1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蔡海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海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21刑初11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海,男,199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水城县人,住六盘水市水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3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8日被水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水检公诉刑诉(2017)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海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1日晚上23时45分,被告人蔡海驾驶贵B×××××号小型轿车往双水方向行驶,该车行驶至水城县双水新区水城大道织金路口50米处时被例行检查,执勤民警对蔡海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蔡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ll8mg/l00ml,经鉴定:从所送检材(蔡海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为119.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酒精测试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提取笔录、抽血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信息、蔡某的证人证言、蔡海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鉴定资质、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讯问光盘等证据相互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海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海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蔡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蔡海判处二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蔡海无异议,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结合六盘水市水城县司法局出具的不同意将被告人蔡海纳入社区矫正对象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所处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 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谢雨洁 百度搜索“”